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7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黃浩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黃浩鑫於94年1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
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
00卡別:MasterCard。相對人至96年12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
帳39,293元正未給付,其中39,293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12月25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無。
(二)相對人黃浩鑫於94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元,約定
自94年5月12日起至96年5月12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百
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
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為證。詎料
相對人於96年6月26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8,182元
及自96年6月27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971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黃浩鑫 │96年12月2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39293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黃浩鑫 │96年6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25%計│
│ │68182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黃浩鑫 │ │ │無 │
│ │39293 │ │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黃浩鑫 │96年7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68182 │ │ │ │以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 │部份,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付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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