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8年度,22號
CHDV,98,勞訴,22,2009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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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三花工業社即倪燿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7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
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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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