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URAC法定代理人 丙○○○○○○○○ NAUR 8室法定代理人 戊○○ 8室複代理人 己○○ 8室原 告 力霸克國際公司 A 02法定代理人 丁○○ ○○○○○ A 02 8室法定代理人 戊○○ 8室複代理人 己○○ 8室原 告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RZOG法定代理人 乙○○○○○ ○○ HERZ 8室法定代理人 戊○○ 8室複代理人 己○○ 8室原 告 唐美 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 RK, 法定代理人 甲○○○○○ ○○ YORK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8室前列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戊○○ 8室 8室法定代理人 戊○○ 8室複代理人 己○○ 8室被 告 庚○○ 弄13號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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