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719號
CHDM,98,訴,1719,200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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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乙○○ 男 49歲
          身分證統一
          住彰化縣社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丙○○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本院訊問及補充訊問後,依卷證相關資料,認被告 丙○○甲○○乙○○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丙○○、甲 ○○、乙○○原否認犯行,並有部分證人未到庭接受交互詰 問,事實上足認被告丙○○甲○○乙○○有勾串證人之 虞,又被告丙○○甲○○乙○○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丙○○、甲○ ○、乙○○所犯既為販毒之重罪,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 ,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 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丙 ○○、甲○○乙○○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98年10月6 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 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丙○○甲○○乙○○之必要,應 均自99年1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姚銘鴻
法官 吳俊螢
法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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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