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941號
KSDV,91,重訴,941,200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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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一號
  原   告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盛
             送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 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收費處查明屬實,有簡答表一份 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昭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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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