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40號
PTDV,98,司執消債清,40,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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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丙○○
代 理 人  吳文豊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己○○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乙○○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戊○○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應專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丁○○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98年消債清字第66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 債務人並無財產,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



國(下同)98年10月7 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97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另債務人目 前並無婚姻關係,並有戶籍謄本乙份附卷可稽,故亦無夫妻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資請求。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本條例第108 條所列之 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29 條於98 年10月12日以屏院惠民執宙字第98司執消債清40號函請債權 人陳述意見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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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