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二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法定代理人 蘇敦禮
右當事人間請求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甯 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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