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緝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7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蔡玉雪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