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06號
ILDV,98,訴,106,2009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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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宜蘭之聲中山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8年11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98年1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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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蘭之聲中山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