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56號
ILDV,98,消債更,56,2009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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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李勝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 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議,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亦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另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亦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人第一商 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銀行)協商清償 方案,約定自民國95年10月起,分80期、利率7.88%、每月 繳納新臺幣(下同)12,656元,惟聲請人於協商時月薪僅約 25,000元,尚有子女及年邁之母親需照顧,實難負擔該協商 款項,勉力繳納數期後,即因無力負擔而毀諾,是實有因不 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債務有重大困難,且聲請人之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爰依法向法院聲請准 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95年10月24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第一銀行達成協商, 約定自95年10月起,分80期,利率7.88%,每月清償12,6 56元,有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書各乙份在卷可參,然 聲請人於協商時所切結之月薪僅為25,000元,有收入證明 切結書乙份附卷可考,尚需扶養年逾90歲且行動不便之母



親李莊阿婦及甫滿18歲仍就學中之李政憲,有診斷證明書 、身心障礙手冊各乙份及戶籍謄本2 份在卷可參,客觀上 顯難期待聲請人得遵期繳納協商款項,另參以債務人於95 年協商時尚無適宜之債務清理機制,債務人為免利息、違 約金之累積及債務催討之煩,多有未詳加考量清償能力而 勉予接受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之情,應認聲請人確有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重大困難。(二)聲請人自承:目前係駕駛自用小貨車四處兜售果菜維生, 平均月收入約有23,000 元,另母親每月領有6,000元老農 津貼等語,並舉宜蘭縣壯圍鄉吉祥村辦公處清寒證明、李 莊阿婦壯圍鄉農會存摺明細乙份及照片4 張為證,又依聲 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明細、第一銀行 存摺明細、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乙份,均查無聲請人另有他項收入 ,是其每月收入約為29,000元之情事應可認定。又聲請人 與年逾90歲且行動不便之母親李莊阿婦同住,另扶養甫滿 18歲仍就學中之李政憲,負擔沈重,參以內政部公告98年 度臺灣省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 元之標準, 聲請人有限之收入扣除其個人生活費用及撫養費用後,顯 無力如期清償協商時月付12,656元之還款計畫,堪認有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況且95年協商時,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旗銀行)並未參與協商機制, 有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乙份附卷可稽,迄至98年8 月,花 旗銀行對聲請人尚約有244,000 元之債權,有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乙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此部分債務未能於協商機制中一併處理,亦增其 日後清償不能之風險,益徵其目前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其欲借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應屬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有重大 困難,又依聲請人目前之收入狀況,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其聲 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 條第1項 、第16條第1 項,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另聲請人更生之聲 請業經准允,即無為保全處分之實益,其保全處分之聲請, 併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12月18日下午四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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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