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原名宋佳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乙○○(
原名宋佳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74,411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8年
08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74,411元及
自民國98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98年0 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乙○○(原名宋佳樺)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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