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通盈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川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愛玲即青鳥文具精品行間清償債務上訴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
序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之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
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經查上訴人雖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未記
載上訴理由,爰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各
一份,並記載如上規定之具體內容,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三十二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樹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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