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30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郭清芳即方進土木包工業
甲○○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叁萬玖仟
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柒拾玖萬玖仟壹拾伍元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一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⑶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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