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倉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證人證詞及其他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9月1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10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