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8年度,763號
ILDM,98,簡,763,2009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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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緝字第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建築法第九十四條之非法使用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399號13 樓之拉斯維加斯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拉斯維加斯公 司)之負責人,於民國98年1月5日,向宜蘭縣政府建設處, 申請在宜蘭縣宜蘭市○○段5地號搭建圓形帳篷2座及方形帳 篷1座,未經宜蘭縣政府許可建造、使用。甲○○自98年1月 24日起,在上開地點,使用該建築物經營「2009世界馬戲童 玩博覽會」,經宜蘭縣政府於98年2月2日,在上開地點,公 告立即停止使用該建築物,並於同日函甲○○,制止使用該 建築物。詎甲○○竟基於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非經領得使用執 照建築物之犯意,於98年2月14日,在上開地點,未經許可 擅自使用該建築物,經營「2009世界馬戲童玩博覽會」。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98年7月2日羈押訊問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宜蘭縣政府承辦人員黃煜凱於偵查中證述。 ㈢宜蘭縣政府98年2月14日府建使字第0980020560號函檢送之  98年2月2日府建使字第0980014044號公告、98年2月2日府建 使字第0980014057號函、宜蘭縣政府消保官及消費服務中心 稽查紀錄表、現場照片、第二、三、四次會勘紀錄。 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勘驗照片。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4條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建築物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 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建築法第94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4條
本法規定停止使用或封閉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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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拉斯維加斯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