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康遠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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