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開發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繳納伍仟肆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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