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8年度,11號
SLDV,98,破,11,200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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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宣告倒閉,陷於龐大財 務務困境,聲請人現總負債約為新臺幣(以下同)8,967 萬 7,339 元已超過總資產甚鉅,有依破產法相關規定,宣告破 產之必要,以維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故聲請宣告破 產等語。
二、按破產制度,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總債權人 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是債務人之資產已不 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其他債權人即無受償之可能,倘予 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 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 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 ,甚至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 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 字第68號、94年度台抗字第918 號裁定要旨參照)。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總資產為621 萬元,此據聲請人提出債 務人財產目錄、土地登記謄本、不動產估價報告等影本為證 。惟聲請人積欠89年度地價稅223 萬425 元、90年度地價稅 223 萬7,170 元、91年度地價稅223 萬7,170 元、92年度地 價稅223 萬6,303 元、93年度地價稅222 萬8,889 元、94年 度地價稅款222 萬8,889 元、96年度地價稅15,250元、89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20 萬2,298 元、95年度營業稅110 萬2, 356 元、90年度使用牌照稅8,188 元,則有本院依職權調取 之法務部行政執署士林行政執行處執行案件卷宗影本在卷足 稽,依79年修正施行之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前 開稅捐之徵收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而聲請人之資產僅有62 1 萬元,尚不足清償上開稅款,其他債權人已無公平受償之 可言,倘予以宣告破產,反而尚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 、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 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徒使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 之債權減少分配,而其他債權人亦無因此受分配之可能,與 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從而,聲請人聲請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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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