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337號
SLDV,98,消債更,337,20091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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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7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 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件:
⒈陳明債務人每月支出網路費及第四台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 元之必要性。
⒉依債務人所陳,其目前每月收入約8,000 元,扣除每月支出7, 500 元後,僅餘500 元,請陳明債務人將如何履行更生條件。⒊陳明債務人自何時起於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受訓? 每月領取若干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查債務人業於民國98年11月5 日自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 中心退保,而債務人年僅30歲,極具工作能力,卻僅以零工方 式賺取收入,請陳明債務人何以未尋找就高薪之正職工作?若 已覓得正職工作,請陳明正職之每月薪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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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