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229號
SLDV,98,消債更,229,2009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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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 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 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債務人於98年11月19日陳報狀中表示,98年5 月起迄今之薪資 單,皆於前置協商時送交銀行。惟查,聲請人乃於97年12月即 與銀行成立協商,何以當時就能將未來之薪資單交付予銀行? 債務人顯有不實陳述之情形,債務人應重新提出98年5 月起迄 今之薪資單影本。
⒉提出最新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⒊債務人陳報其母徐張長妹於文山區之房地已出租,且自行收租 ,說明每月出租金額若干?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⒋說明債務人之配偶袁苑前曾應徵之工作為何?有何不為雇主接 受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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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