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221號
SLDV,98,消債更,221,2009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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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
債 務 人 甲○○
            之3號
代 理 人 翁瑞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 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件:
⒈陳明債務人之父簡文男目前居住何處?與簡文男共同居住之人 有若干?其姓名、與簡文男之關係為何?
⒉陳明簡文男所有坐落臺北縣萬里鄉萬里加投132 號房屋及其基 地現使用、收益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依簡文男之戶籍謄本所示,其於98年4 月起即年滿65歲,應領 有老人年金,債務人卻稱簡文男未領老人年金云云,顯未據實 陳述,請陳明簡文男目前領取老人年金或其他社會補助之情形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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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