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82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抗告人不服民國98年9 月18日本院98年度司拍字第29號裁定
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