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98年度,182號
SLDV,98,抗,182,2009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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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82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抗告人不服民國98年9 月18日本院98年度司拍字第29號裁定
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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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