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8年度,28號
SLDV,98,司聲,28,200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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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雅康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AIRCOM Internationa
      l Corporation Ltd.)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王貞懿律師
相 對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三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前遵本院98年度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供新臺幣15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338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之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同意聲請人無條件取回前述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 等語。並提出取回擔保金同意書正本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98年度存字第338 號提存卷宗審核屬實,聲請人 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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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康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