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
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何悅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宗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