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24869號
SLDV,98,促,24869,2009120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4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汎特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瑞麗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1/1頁


參考資料
汎特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