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4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汎特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瑞麗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