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73號
SLDV,97,重訴,73,20091229,10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   告 三馬汽車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 月2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1/1頁


參考資料
三馬汽車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