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被 告 三馬汽車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 月2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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