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陳中柱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另件訴外人陳何草對 被告起訴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本件訴訟被告能否將該債務列入扣除現存婚後財產之先決問 題,經於民國98年9 月1 日裁定命在該返還消費借款款事件 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 訴確定,有原告所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及 確定證明書等件可憑,則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