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曹馨方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工作?每月薪資若干?並提出最新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98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
⒉提出債務人98年1 月至12月,每月領取社會救助金之轉帳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政府補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