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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85號
SLDV,95,重訴,185,2009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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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複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藍健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被   告 洪士傑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洪連雄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洪和勇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洪和文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洪明哲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洪敦化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洪敦厚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上列一人  丙○○  住臺北市○○區○○路113巷62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洪敦吉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183 巷14弄4 號
      洪寶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街152 巷26之1 號
      洪重欣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街183號
      洪重昌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120 巷54號5
           樓
      洪思敏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中縣豐原市○○街129 巷9 號4樓
           之9
      洪冬山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街152巷2之1號
      洪明輝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路28號6樓
      洪順昌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路○段247巷66號
      洪順慶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文山區○○○街107號
      洪順祥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路73之1號
      洪惟豐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路33巷1號2樓
      洪武雄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街43號2樓
      洪國隆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街38號
      洪榮煌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北投子73號
      洪明豐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街92巷25弄13號3
           樓
      洪林聰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5號10樓
           之43
      洪敦雄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崁頂里11鄰崁頂128 號
      洪敦仁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535巷1號
           居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13巷2號
      洪敦國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29號
      洪照男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路2段33巷31號
      洪照輝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路2段33巷31號
      洪敏裕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路2段214號3樓
      洪敏雄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台北市大同區○○○路144巷10弄4號
           5樓
      洪敏正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路253號9樓
      洪敏隆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路253號9樓
兼上列一人 丑○○  住臺北市○○區○○街101巷9號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洪金盛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街235 巷16號4 樓
      洪國清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宜蘭縣羅東鎮○○街30號
      洪孟德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大同區○○○路○段18巷25號2
           樓
      洪統一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251巷22弄
           6號2樓
      洪清平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路14巷7之1號
      洪滿三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街1巷1弄1之4號
      洪敦達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18巷57之
           3號
      洪啟忠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士林區○○○路57號4樓
      洪培育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高雄市新興區○○○路37巷2號
兼上列一人 子○○  住臺北市士林區○○○路8 巷19弄1 號4
訴訟代理人      樓
被   告 洪維和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道路96巷2之10號
      癸○○即洪登輝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街81號
           居臺北市○○區○○路30巷157弄1號2
           樓
      洪興業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香港九龍官塘甲源道907室
           居沙田馬鞍山新港城A座30樓1室
      洪武豐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址不詳
      洪日清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路1段360號4樓
           居基隆市○○區○○里○○路3 巷52號
      洪啟華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路181巷30號3樓
      洪啟中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淡水鎮○○街152巷6弄2號之1
      己○○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街474巷58弄30號
      辛○○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街474巷57弄6號
      庚○○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街474巷57弄6號
      丁○○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段199巷60弄4
            號
      戊○○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路133巷4號2樓
      乙○○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
           住臺北市○○區○○路106 巷9 弄15號
      壬○○即祭祀公業洪文遊之派下員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45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4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洪日清即祭祀公業洪文游派下員」之記載,應更正為「洪日清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洪日清即祭祀公業洪文游派下員」、「洪純一」之記載,應更正為「洪日清即祭祀公業洪文遊派下員」、「洪統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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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