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乙○○
應送達處所: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37之1號15樓
被 上訴 人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 月1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8年10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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