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4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文雄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文堅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東賢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定章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曾明石 曾金水 曾寶賜 王榮 王水勇 王天兩 陳錦郎 王臣民 黃幸堅 陳登賢 陳建全 王義峰 王義雄 王厚霖 鄧嘉琳 陳王月裡 潘尾訴訟代理人 李文釧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穎弘律師 林永頌律師複 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飛旺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被 告 王林雪 王碧宗 王再和 王阿模 王顏 王匏 王仲英 王怡心(即王逸柔) 李相陽 鄭美雪 王平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本院前以本院92年度湖簡字第928 號請求交付文件訴訟事件 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 6月19日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經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事件卷宗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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