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944號
SLDV,93,訴,944,2009121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文雄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文堅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東賢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定章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曾明石
      曾金水
      曾寶賜
      王榮
      王水勇
      王天兩
      陳錦郎
      王臣民
      黃幸堅
      陳登賢
      陳建全
      王義峰
      王義雄
      王厚霖
      鄧嘉琳
      陳王月裡
      潘尾
訴訟代理人 李文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穎弘律師
      林永頌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飛旺
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
被   告 王林雪
      王碧宗
      王再和
      王阿模
      王顏
      王匏
      王仲英
      王怡心(即王逸柔)
      李相陽
      鄭美雪
      王平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2年度湖簡字第928 號請求交付文件訴訟事件 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 6月19日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經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事件卷宗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