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
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彩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真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