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8年度,2228號
KLDV,98,基小,2228,2009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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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基小字第2228號
原   告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判決 命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 萬4,650 元,及自民國98 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利息起算日變更為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 萬4,650 元 ,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原告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承包基隆海博館潮境海洋中心工程所需 ,向原告簽訂FRP 欄杆扶手工程合約,原告於98年9 月14日 出貨並安裝完成,被告應依約給付3 萬4,650 元,然迭經催 討無效,遂起訴請求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工程估價單、銷貨 單、統一發票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故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屬實。從而 ,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 適用民事訴訟法所定小額訴訟程序,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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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