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小字第1329號原 告 黃忠律師即鎗銘實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被 告 張義秀即立群裝璜建材商行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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