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491號
債 權 人 福華商業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