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65號
KLDV,97,訴,165,2009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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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律師
被   告 康德華即佑仁聯合.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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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