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游涵歆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
度偵字第4305號、98年度偵字第21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中華民國船泊所有人、船長違反中華民國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又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戊○○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判時之自白」。
三、爰審酌被告戊○○為「永昇號」漁船船長,其於本件犯行中 所居之地位,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第1項、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1條第 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佩珠
附錄所犯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 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 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 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 條之1第1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 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 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 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 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 定處斷。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4305號
98年度偵字第2163號
被 告 己○○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四段277巷1之2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五段320巷5弄
6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戊○○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澎湖縣西嶼鄉外垵村外垵167號之
18
居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04號6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三段667巷18號2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澎湖縣湖西鄉尖山34號之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己○○為新竹籍「永昇號」(CT4─2253號)漁船所有人、 甲○○則為受僱於己○○負責與委託永昇號漁船載運魚貨之 貨主聯繫、調派貨車於永昇號漁船載運魚貨進港時至漁港載 運魚貨等工作之人,戊○○、丙○○、乙○○則係受僱於己 ○○擔任永昇號漁船船長及船員之人。己○○、戊○○均明 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非法航行至中國大陸地區,彼等 與甲○○、丙○○、乙○○亦均明知魚類係屬海關進口稅則 第3章所列之物品,依行政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公告修正之 「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款之規定,一次私運原產 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 第1章至第8章所列之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依緝 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其總重 量超過1000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己○○竟與戊○○基 於共同非法直航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並與戊○○、甲○○ 、丙○○、乙○○、中國大陸籍男子龔國全(年籍不詳)基 於共同輸入管制物品之犯意聯絡,先於97年2月23日晚上10 時10分至50分許,在台北縣萬里鄉野柳漁港將臺灣地區某不 詳之人委託載運重約2000公斤、以紙箱包裝後裝入麻布袋內 打包之冷凍魷魚及秋刀魚裝上永昇號漁船之船艙,於翌日( 24日)凌晨1時54分許,由戊○○駕駛永昇號漁船搭載丙○ ○、乙○○載運上開魚類自台北縣萬里鄉野柳漁港向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二一大隊(下稱 :第二一大隊)野柳安檢所報關出港後,竟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非法航行至中國大陸地區領海海域內,於同日下午3時 46分許抵達靠近中國大陸福建省平潭縣沿岸陸地之沿海海域 某處(東經119度38分、北緯25度27分),由乙○○、丙○ ○與中國大陸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搬運工一同將上開魚貨搬 至中國大陸籍船名不詳之漁船後,於該處停留約3日,在97 年2月27日上午0時40分許、10時35分許,由甲○○先與己○ ○所購買魚貨之中國大陸籍年籍不詳男子龔國全電話聯繫確 認魚貨裝載時間,並於同日下午5時37分56秒左右聯繫野柳
漁港魚貨搬運工蕭宏偉通知搬運魚貨時間,嗣同日上午12時 許,由龔國全在上開中國大陸境內交付已冷凍並每隻均以塑 膠袋包裝後裝入紙箱之魷魚約9752公斤、已冷凍並裝入塑膠 袋內包裝之鎖管頭約5250公斤、以保麗龍紙箱加水冰冰存之 白鯧900公斤、肉魚約1080公斤、黃花魚約520公斤、鯖甘約 650公斤、白帶魚約450公斤、黑鯧約8359公斤、重量不詳、 各至少一箱之馬頭魚、金線魚、赤宗等共計約26961公斤之 魚貨搬運至永昇號漁船船艙內,由戊○○於同日下午3時55 分許駕駛永昇號漁船搭載丙○○、乙○○啟航,將上開魚貨 私運進入臺灣地區,並於97年2月28日上午6時59許駛入野柳 漁港向第二一大隊野柳安檢所報關進港。惟當日第二一大隊 上尉巡防官兼司法小組組長李東陽(現役軍人,所涉違反貪 污治罪條例等犯行,業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另案移 送國防部軍事高等法院檢察署,由該署以97年偵字第38號案 件偵辦)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基隆海巡隊偵緝 組隊員陳品豐(另案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所涉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罪嫌,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禠 奪公權4年)電話通報該船進港,且有載運走私魚貨之嫌疑 ,而通知第二一大隊司法小組三等小組長施惠斌(現役軍人 ,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業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 調查處另案移送國防部軍事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7年偵字第38 號案件偵辦)共赴野柳漁港與野柳安檢所所長黃宏任(現役 軍人,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業經法務部調查局台 北市調查處另案移送國防部軍事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7年偵字 第38號案件偵辦)、副所長陳子堯(現役軍人,所涉違反貪 污治罪條例等犯行,業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另案移 送國防部軍事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7年偵字第38號案件偵辦) 一同進行該船載運魚貨之安檢、監卸,惟彼等於發現該船載 運之魚貨顯非自行捕獲時,並未依照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96 年8月30日以岸檢漁字第0960010764號函所發布之「行政院 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單位對非自行捕獲魚貨處理指導」之內 容,於發現上開可疑為非自行捕獲之證據時,立即詳實查填 「漁船載運漁產品是否自行捕獲諮詢表」(下稱:漁業諮詢 表)及相關漁撈情況證據,於同日下午4時許監卸完成後2小 時內傳送漁業署認證,卻將上開魚貨放行。嗣經本署指揮法 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實施通訊監察發現上情,指揮該處 及本署檢察事務官於97年7月2日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所 核發之搜索票對第二一大隊部及野柳安檢所執行搜索,扣得 證據清單編號1至4所示物證後循線調查,始知上情。二、案經本檢察官簽分及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己○○固坦承係永昇號漁船船主,並僱用甲○○於 野柳漁港處理該船魚貨搬運事宜及僱用戊○○擔任該船船長 ,且認識中國大陸籍男子龔國全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涉有 何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之 犯行,辯稱:戊○○駕駛永昇號漁船出港前不會通知伊,返 港時有時候會聯絡伊,有時候會跟甲○○聯絡,要他準備車 子搬運魚貨,伊不清楚永昇號漁船作業的經緯度,伊從來不 會過問,永昇號漁船出港前沒有人會直接向伊訂貨並指定魚 貨種類,也沒有人委託伊載運魚貨,伊不記得何時將龔國全 電話給甲○○,應該是伊去中國大陸,叫甲○○打龔國全的 電話找伊,龔國全應該沒有跟甲○○聯繫船要開過來之事, 伊不清楚龔國全與甲○○聯繫何事,伊只負責出船,沒有在 管理跟經營,伊沒有接受龔國全委託以永昇號漁船載運他人 所訂購之魚貨至台灣,那都是船長個人的行為,伊不知道97 年2月28日永昇號漁船載運之魚貨來源是否為中國大陸,這 部份要問船長戊○○;被告甲○○則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受僱 於己○○於野柳漁港負責永昇號漁船載運魚貨之搬運工人調 度事宜,惟矢口否認涉有何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犯行,辯稱 :伊不清楚永昇號漁船實際作業情形,這部分要問己○○, 如果船出去都是載魚餌,有秋刀魚、冷凍魷魚及小的白帶魚 或雜魚,伊會在97年2月27日跟中國大陸籍男子龔國全聯繫 ,是因為伊要問他船什麼時候回來,要叫貨車,通知貨主派 司機來載貨,龔國全是幫貨主把他們要的魚裝上己○○的船 ,至於龔國全是在何處把魚裝上船,要問己○○,伊不知道 永昇號漁船使用的漁具與捕魚的漁法,伊沒有捕過魚,因為 伊跟貨車司機每天聊,所以大概知道魚價,伊也不知道永昇 號漁船的作業海域,至於永昇號漁船所載運之魚餌是要給何 人,應該要問己○○與戊○○;被告戊○○則坦承受僱於己 ○○擔任永昇號漁船船長,並於上開時間駕駛永昇號漁船載 運魚貨搭載乙○○、丙○○進、出野柳漁港之情不諱,惟亦 矢口否認涉有何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懲 治走私條例之犯行,辯稱:永昇號漁船進出港很頻繁,都是 在澎湖以北及彭佳嶼以南一帶作業,依季節性不同,會使用 拖網、流刺網及蝦籠作業,97年2月24日至28日期間永昇號 漁船是使用蝦籠及流刺網作業,伊沒有載運魚貨到大陸地區 ,也沒有從大陸地區載運魚貨返回台灣地區,伊是去中國大 陸福建平潭外海叫大陸漁工,伊沒有靠港,回來新竹之後, 又開出去,因為同公司有一條船在捕魚的地方沉船,所以又 馬上開出去救援,97年2月28日從野柳漁港進港時所載運之
魚貨是出港時載出去的秋刀魚還有捕獲的魚,捕到一些屬於 鯛魚類的魚,魚貨總重量伊也不知道,魚貨都是用保麗龍箱 包起來,冰放上去、魚放上去,再用膠帶封起來,進港安檢 時,安檢人員有用手檢查魚貨,也有秤重,該次共捕獲1000 多箱魚,因為剛過完年,魚很多云云;被告乙○○則坦承有 於97年間受僱於己○○於戊○○擔任船長之永昇號漁船擔任 船員,並曾於野柳漁港出港1、2次,且認識甲○○等情不諱 ,惟矢口否認涉有何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犯行,辯稱:97年 2月24日戊○○駕駛永昇號漁船搭載伊與丙○○出港後去何 海域要問船長,出港後就是抓魚,白天、晚上都有作業,就 看船長的指示,有使用蟹籠、延繩釣及拖網,抓到螃蟹、白 帶魚、雜魚,伊不知道甲○○在野柳漁港作何事,永昇號漁 船出港後應該沒有到大陸地區,也沒有在台灣海峽或其他海 域跟大陸漁船買過魚貨,也沒有從大陸地區載運大陸漁船捕 獲之魚貨回台,或從台灣地區載運秋刀魚或魷魚等至大陸地 區;被告丙○○則坦承上開犯行。
二、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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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可資證明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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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岸巡防總局執行安康專│永昇號漁船於上開時間自野柳安檢所報關進港、│
│ │案野柳安檢所工作日誌1 │出港及接受安檢、監卸魚貨,及載運之魚貨種類│
│ │份 │、數量,及未將犯罪事實所示可疑為非自行捕獲│
│ │ │之事證如實記載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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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北部地區巡防局岸巡二一│1、永昇號漁船於97年2月23日晚上10時10分至10│
│ │大隊野柳安檢所執勤工作│ 時50分許於野柳漁港裝載約2000公斤魷魚之 │
│ │紀錄簿1份 │ 事實。 │
│ │ │2、永昇號漁船於97年2月28日上午6時30分至7時│
│ │ │ 間自野柳漁港進港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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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北部地區巡防局岸巡二一│由戊○○駕駛永昇號漁船搭載乙○○、丙○○於│
│ │大隊野柳安檢所進出港安│上開時間自野柳安檢所報關進港、出港之事實。│
│ │全檢查登記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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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北部地區巡防局岸巡二一│永昇號漁船於上開時間自野柳安檢所報關進港、│
│ │大隊野柳安檢所安檢執勤│出港之事實。 │
│ │工作紀錄簿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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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永昇號漁船97年2月24日 │永昇號漁船97年2月24日出港時之情形 │
│ │出港安檢照片25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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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永昇號漁船97年2月28日 │被告5人上開犯罪事實 │
│ │進港照片13張、監卸照片│ │
│ │28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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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北部地區巡防局監卸勤務│被告5人上開犯罪事實 │
│ │檢查表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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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海巡署安檢資訊系統永昇│戊○○於上開時間駕駛永昇號漁船搭載乙○○、│
│ │號漁船進出港資料列印1 │丙○○自野柳漁港進、出港之事實。 │
│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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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被告5人上開犯罪事實。 │
│ │97年9月8日漁二字第 │ │
│ │0971321365號函暨附件1 │ │
│ │份、98年4月30日漁二字 │ │
│ │第0981207296號函暨附件│ │
│ │永昇號漁船航行資料記錄│ │
│ │儀(VDR)資料1份及光碟│ │
│ │1片、98年7月2日漁二字 │ │
│ │第0981210896號函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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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該行動電話門號係己○○所申請使用之事實。 │
│ │請人資料 │ │
├──┼───────────┼─────────────────────┤
│ 11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該行動電話門號係蕭宏偉所申請使用之事實。 │
│ │請人資料 │ │
├──┼───────────┼─────────────────────┤
│ 12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該行動電話門號係施惠斌所申請使用之事實。 │
│ │請人資料 │ │
├──┼───────────┼─────────────────────┤
│ 13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該行動電話門號係廖自強所申請使用之事實。 │
│ │請人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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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該行動電話門號係陳格文所申請使用之事實。 │
│ │請人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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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證人蔡宗明之證言 │1、己○○係永昇號漁船船主之事實。 │
│ │ │2、伊是97年6月10日之後才開始受僱於己○○於│
│ │ │ 野柳漁港港邊負責幫忙叫秋刀魚與載魚貨之 │
│ │ │ 車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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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證人陳虹宇、孫勝恩、杜│永昇號漁船97年2月24日出港安檢之程序與拍照 │
│ │翰旻之證述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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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證人陳遠志之證述 │永昇號漁船97年2月28日進港安檢與進出港安全 │
│ │ │檢查登記簿記載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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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證人夏志宏之證述 │永昇號漁船於97年2月28日進港時之安檢情形, │
│ │ │及監卸時有司法小組人員與海巡隊人員到場之事│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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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證人陳子堯之證述 │1、97年2月23日至29日伊是在野柳安檢所擔任副│
│ │ │ 所長。 │
│ │ │2、漁船進港時,只要有派監卸人員出去,就會 │
│ │ │ 填寫監卸紀錄表,鐵殼船一定派監卸,水冰 │
│ │ │ 及注檢的船也是一樣。如果安檢時發現可疑 │
│ │ │ ,通常會請漁船停止卸貨,等司法小組人員 │
│ │ │ 到場再開始監卸。 │
│ │ │3、永昇號漁船監卸時,查緝隊、海巡隊、司法 │
│ │ │ 小組人員有時候會過來,他們都是說有情資 │
│ │ │ ,過來看魚貨,來蒐證及拍照。97年年初1至│
│ │ │ 3 月間,伊有看過陳品豐自己開車或來野柳 │
│ │ │ 安檢所,伊也有看過李東陽與施惠斌一起來 │
│ │ │ 野柳安檢所。97年2月28日上午伊在野柳安檢│
│ │ │ 所睡覺,當時黃宏任在營,下午伊有看到李 │
│ │ │ 東陽及施惠斌一起來安檢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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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證人黃宏任之證述 │97年2月28日伊有看到李東陽穿便服出現在野柳 │
│ │ │安檢所,伊問他要做什麼,他說有接到情資說永│
│ │ │昇號漁船是新竹那一派的漁船,可能會夾藏真空│
│ │ │包裝的魚貨從野柳走私進來,要伊加強安檢,如│
│ │ │果發現要通知他們司法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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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證人陳格文之證述 │陳格文於97年2月28日永昇號漁船進港時在野柳 │
│ │ │漁港參與魚貨卸貨搬運,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
│ │ │號為0000000000號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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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證人蕭宏偉之證述 │1、其曾受僱於己○○、甲○○於野柳漁港搬運 │
│ │ │ 永昇號之魚貨。 │
│ │ │2、97年2月25日下午2時24分57秒、97年2月27日│
│ │ │ 下午5時37分56秒與甲○○之通話內容與通訊│
│ │ │ 監察譯文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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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證人廖自強之證述 │1、97年2月28日伊在第二一大隊司法小組擔任中│
│ │ │ 士排副,有至野柳安檢所參與永昇號漁船安 │
│ │ │ 檢監卸蒐證,因為當時司法小組組長李東陽 │
│ │ │ 認為該船之魚貨是非自行捕獲,有從大陸進 │
│ │ │ 來的嫌疑,就指示伊帶一至二個兵過去野柳 │
│ │ │ 安檢所蒐證,伊到的時候也柳安檢所已經有 │
│ │ │ 派人在場監卸,伊就開始用DV錄影把監卸過 │
│ │ │ 程錄下來,並詢問船長作業天數,看他的魚 │
│ │ │ 具與捕獲的魚貨是否符合。 │
│ │ │2、0000000000係伊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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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證人陳品豐之證述 │97年2月28日伊有打電話給李東陽,跟他說永昇 │
│ │ │號漁船進港了,叫他來野柳漁港,因為永昇號漁│
│ │ │船是新竹注檢船,永昇、永昇發跟另一艘船同時│
│ │ │移到野柳港作業,那是伊的轄區,他們就告訴伊│
│ │ │,伊的諮詢還有伊在海邊聽來說永昇號漁船可能│
│ │ │是到大陸買魚貨,所以伊才通知李東陽要他們查│
│ │ │是否走私魚貨。伊到場之後有問船長有無冷凍設│
│ │ │備,他說沒有,伊問他為什麼漁獲這麼硬,他說│
│ │ │那是用剩的魚餌,他們有設備可以讓魚貨不會那│
│ │ │麼快溶掉,之後岸巡人員就開始監卸,當天李東│
│ │ │陽帶了兩個司法小組成員到場。當天伊有跟吳進│
│ │ │平談話,跟他說你們是外地人,在這裡不要做非│
│ │ │法的,不然我們就抓你,他說他們沒有在做違法│
│ │ │的事情,那天伊也有看到己○○到場,應該是被│
│ │ │彼等大陣仗檢查,所以他們船長或現場人員通知│
│ │ │他來,他站在岸上看我們安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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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證人李東陽之證述 │97年2月28日中午是基隆海巡隊陳品豐通報伊去 │
│ │ │看永昇號漁船安檢監卸,當天伊帶全組到場,叫│
│ │ │施惠斌挑了幾包不同包裝的魚貨拆開來看,伊記│
│ │ │得有看到透抽與黑鯧,透抽都是冷凍的用紙箱包│
│ │ │裝,伊剛到時船長跟船員在吃飯,現場沒有安檢│
│ │ │所的人,伊就去叫黃宏任派人過去,他說應該有│
│ │ │人在,伊就過去問船長魚貨在哪裡捕的,是否同│
│ │ │意檢查,他同意後,伊就問他是哪裡捕的,他回│
│ │ │答說是他出港載出去沒有用完的魚餌,伊就跟黃│
│ │ │宏任反映該狀況,並問他出港有無蒐證,他說找│
│ │ │不到,伊就跟他說監卸時如果遇到包裝比較特別│
│ │ │的,要注意一下。伊問船長時,陳品豐在旁邊,│
│ │ │伊沒有注意他在幹嘛。當天下午4、5點永昇號漁│
│ │ │船安檢完畢,伊就跟陳武銘一起出去吃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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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卷附0000000000、098839│被告5人上開犯罪事實 │
│ │7108、0000000000號行動│ │
│ │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與臺灣│ │
│ │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監字│ │
│ │第33號通訊監察書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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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 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懲治走私條 例之規定處斷,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核被告己○ ○使被告戊○○駕駛「永昇號」漁船未經許可非法航行至大 陸地區,均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規定,犯同條例第80條第1項之罪;而被告己○○、甲○○ 、戊○○、乙○○、丙○○共同自大陸地區私運事實欄所示 重量已逾公告數額之魚類進入臺灣地區之行為,則均係違反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罪 。被告己○○、戊○○就未經許可直航大陸地區罪、被告己 ○○、甲○○、乙○○、丙○○與龔國全就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逾公告數額罪間,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被告己○○及戊○○所犯 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依刑法第50條 規定分論併罰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