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劉秉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 經本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10月確定,並移付執行 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98年12月3日法矯字 第0980907520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司將「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99年7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7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 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