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645號
CYDV,98,訴,645,200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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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45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銀行)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鈞院民事執行處96年度執字第23799號強制 執行案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係債權人即被告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合庫銀行)以原告為債務人 ,對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區○○○段2小段253地號土地及 其上382建號嘉義市○○路573號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 實施抵押權拍賣,是知本件債務人並非原告擔任法定代理人 之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川普公司),本件除 合庫銀行以外之被告4人對於川普公司之債權所支出之執行 費及假扣押執行費,應不得對於原告所有遭拍賣之系爭不動 產主張參與分配,然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8日所製 作之分配表,卻將除合庫銀行以外之被告4人對於川普公司 之執行費及假扣押執行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110,470元 ,均列入分配表為優先受償,致原告減少償還被告合庫銀行 上揭金額而受有損害,經原告聲明異議,鈞院執行處命原告



應於10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又因被告合庫銀行亦對原 告之異議聲明異議,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對 於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為聲明:系爭執行事件於98年 10 月8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編號1至12之執行費及 假扣押執行費優先受償之金額,除次序編號5之45,804元外 ,均應全部剔除,剔除金額合計為1,110,470元,應分配予 被告合庫銀行。
三、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下簡稱兆 豐銀行)則以:被告兆豐銀行與原告及訴外人川普公司、吳 國源間給付借款事件,業經鈞院核發96年度促字第19740號 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在案,被告為保全日後強制執行依 法求償,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由被告先行代為 預納強制執行費用後,聲請假扣押(96年度執全字第1286號 )及併案執行(96年度執字第26952號)原告之不動產,該 不動產經順利拍定,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被告 前所預納執行費用,得就原告強制執行財產先受清償等語置 辯。並為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臺灣中小企銀 )答辯以:本件原告係川普公司連帶保證人,其名下不動產 拍定,被告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就執行費 及假扣押執行優先受償等語。並為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五、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土地銀行)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合庫銀行到庭不表示意見;被告京城銀 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六、原告主張系爭執行事件將其所有系爭不動產拍賣,製作分配 表,將被告5人執行費及假扣押執行費列為優先受償金額等 情,被告不爭執,有分配表影本在卷,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 行案卷核閱屬實,堪信為真。
七、原告主張拍賣之系爭不動產係被告合庫銀行以原告為抵押債 務人所為拍賣程序,並非原告擔任法定代理人之訴外人川普 公司為債務人,分配表不應將除合庫銀行以外之被告4人之 執行費及假扣押執行費參與分配並優先列計等情,為被告否 認,則本件爭點在於被告4人之執行費用得否參與分配優先 受償。經查:
㈠按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 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 人代為預納;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 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 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 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強



制執行法第28條、第2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29 條第2項前段所稱「前項費用」,係指同條第1項規定之「債 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之費用 而言。併案執行之債權人或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依同法第 28條之2第1、2項繳納之執行費,既係其因強制執行而支出 之費用且得向債務人求償,自屬同法第29條第2項前段所稱 之費用,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最高法院95年度臺 上字第100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㈡經查系爭執行事件係被告京城銀行就原告及訴外人川普公司 、吳國源之借款連帶債權,以本院96年度促字第19185號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為執行名義聲請本件強制執行後,再以相 同債務人借款連帶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併案執行(97年度 執字第13992號);被告兆豐銀行以對於原告及訴外人川普 公司、吳國源等人借款連帶債權之執行名義,預納強制執行 費用聲請假扣押(96年度執全字第1286號)及併案執行(96 年度執字第26952號);被告土地銀行亦以對於訴外人川普 公司與原告、吳國源、張錦明吳秋煌等人借款連帶債權之 執行名義,預納強制執行費用聲請假扣押(96年度執全字第 1229號)及併案執行(97年度執字第5379號、97年度執字第 5380號至5384號);被告臺灣中小企銀亦以對於原告及訴外 人川普公司、吳國源等人借款連帶債權之執行名義,預納強 制執行費用聲請假扣押(96年度執全字第1478號)及併案執 行(97年度執字第20955號);被告合庫銀行則係以對於原 告與川普公司、吳國源、張錦明吳秋煌莊全義等人借款 連帶債權之執行名義併案執行(97年度執字第22410號)等 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案卷核閱明確,則原告異議所指 執行費及假扣押執行費均屬債權人即被告對於原告、川普公 司、吳國源等人間連帶債權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依上 揭規定及說明,自得就本件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且分 配表所列分配金額經核上開執行案卷所附繳款收據資料亦無 不合,原告主張本件係原告與被告合庫銀行間拍賣抵押物之 債權、債務關係,被告京城銀行、兆豐銀行、土地銀行及臺 灣中小企銀之假扣押執行費及執行費不得參與分配並優先列 計等情,與實情不符,所為分配表異議,自非可採。八、綜上,被告均係對原告與債務人川普公司及吳國源等人間連 帶債權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及併案執行,系爭執行事 件分配表所列執行費及假扣押執行費均係因強制執行而支出 之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列為優先受償之債 權,於法有據,並無違誤,原告主張系爭執行程序係被告合 庫銀行以原告為債務人,對於抵押物實施拍賣,除被告合庫



銀行外之被告4人對川普公司債權所支出之執行費及假扣押 執行費不得優先列計云云,顯非可採,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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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