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蕭哲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所為之九十八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二五號保全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 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 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 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例第6條第3項所明定。再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 款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納相關費用及提出關係 文件到院,嗣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 日內繳(預)納必要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060 元並補 提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到院,該通知已於98年11月6 日送 達,此有該通知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惟聲請人迄未如數繳 納及補正關係文件,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 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揆諸首開說明,自得駁 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更生之聲請既已駁回,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 第3項規定,本院前於98年11月3日所為之保全處分應予撤銷 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俞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怡欣
附表:
一、繳納聲請費1,000元。預納郵務送達費2,060元(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繳納之 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9人×10份×34元-1,000元=2,0 6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 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二、提出債權人○○○、○○○、○○○及○○○之債權證明文 件及每月還款證明,並據以更正債權人清冊(須扣除業已還 款金額,申報實際債務數額);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 文件,則請併同陳明其緣由。
三、提出97年3 月間手傷住院之診斷證明書(聲請人先前所提為 97 年4月份醫療收據,與受傷住院期間不符,應予補正)及 97年5月離職證明(聲請人先前所提為97年6月11日勞保退保 資料,與所述離職時間不符),併請陳報又於何時覓得新工 作,每月薪資收入為何?
四、請陳報嘉義市○○街00號目前居住使用人共有幾人(含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又該址水、電、瓦斯及電話共有幾人使用 ?並請說明為何98年8 月18日以郵務送達該址,遭以「查無 此人」為由退回?
五、請提出對受扶養人○○○及○○○之扶養費支出證明。並釋 明受扶養人有無工作能力,為何需要他人扶養?是否尚有其 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之比例為何?併請提出共同 扶養人之戶籍謄本。另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 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有無其他動產(含存款、證券及車輛等)或不動產等 財產,並應提出相關房屋或土地登記謄本。
七、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 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 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 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