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467號
CYDM,98,聲,1467,2009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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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95年度緩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豹中豹」、「金雕王」各壹台(均含IC板各壹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元(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五0四號),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之罪,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規定,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六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於九十六年四月十日期滿,爰依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 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子遊戲機「豹中 豹」、「金雕王」各壹台(均含IC板各壹塊)、犯罪所得  新臺幣七百八十元(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五0四號),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 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 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並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 察署再議結果,亦認原處分核無不當,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十一日駁回再議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一年,於九十六年四 月十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 二0六四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 十五年度上職議字第一一0五號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按。 上開電子遊戲機「豹中豹」、「金雕王」各壹台(均含IC 板各壹塊),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新臺幣七 百八十元係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依 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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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