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451號
CYDM,98,聲,1451,2009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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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字第4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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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