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98年度,81號
CYDM,98,撤緩,81,2009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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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傷害罪,前經本院九 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八號判決處以罰金新臺幣(下同)五 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於判 決確定後五個月以內向告訴人蕭郁璇支付一萬元之損害賠償 ,惟受刑人迄未履行緩刑宣告之條件,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 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 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過失傷害罪,前經本院於九十八年 九月三十日以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八號判決處以罰金五 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於判 決確定後五個月以內向告訴人蕭郁璇支付一萬元之損害賠償 ,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確定,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依上開確定判決,受刑人應於判 決「確定後五個月內」支付一定金額,該案判決既於九十八 年九月三十日確定,自該日起五個月內,即九十九年二月二 十八日前,受刑人得隨時支付所定金額,履行緩刑所附負擔 ,在期間未屆滿之前,縱令受刑人表示無力支付,仍無從更 動該項負擔之內容。從而,聲請人於履行負擔期間屆滿之前 ,即聲請撤銷緩刑,因目前尚無違反負擔情事,嫌屬無據,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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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