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24號
NTDV,98,司拍,24,2009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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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及抵押權
     設定金額(聲請狀所載與謄本登記不符,亦與所附本
     票影本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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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