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及抵押權 設定金額(聲請狀所載與謄本登記不符,亦與所附本 票影本不符)。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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