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38號
NTDM,98,聲,138,200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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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所犯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並非最重本刑有 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聲請人因謀生計離家外出工作,租 屋於台中縣清水鎮,鮮少回家,加上父親年邁未能及時通知 出庭,因而錯過開庭日期,,且被告有年邁父親,自己亦有 四名子女需照顧(配偶已離異),聲請人羈押於看守所,終 日擔心家中大小惶恐不安,爰聲請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 等語。
二、按法院究應否准許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首應審酌 聲請人之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駁回其 聲請之情形,次則應檢視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繼續 存在。查聲請人為男性,應無懷胎之可能,亦無現罹疾病非 保外治療顯難治癒之情形,是本件尚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四條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又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九 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九一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八年度審 易字第二一七號),經本院傳拘未到,逃匿無蹤,本院遂於 民國九十八年時一月三十日以98年投院霞刑緝字第203通緝 書對其發布通緝);嗣被告於同年十二月六日經警緝獲到案 ,經本院訊問後,聲請人否認犯行,然依卷證資料,認聲請 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於台中縣清水鎮○○路與熬峰路路口 因闖紅燈違規為警緝獲到案,且聲請人亦無向本院呈報其在 外地之租屋地址,供本院傳喚,足證聲請人有逃亡事實,非 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八年 十二月六日起予以羈押在案。另觀諸聲請人以須對父親盡孝 及照顧哺育幼子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情雖可憫,惟刑事 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 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 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 ,今本件前開羈押之原因既仍存在,且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十四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不符,自難准予停止羈押。



綜上,被告聲請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家 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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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