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8年度,6號
NTDM,98,交重附民,6,200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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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信昌電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一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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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昌電梯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