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金龍甲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和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律師
被 告 凱成運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仁珠
訴訟代理人 林豐源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字第5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吳怡璉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律師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豐源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豐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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