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8年度,1493號
TNEV,98,南小,1493,200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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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493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吳怡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暨其中本金新臺
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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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