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天○
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宇○○(部長)住臺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中華民國98年12月10
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 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表,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