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8年度,83號
TPBA,98,訴更一,83,2009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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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天○
      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宇○○(部長)住臺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中華民國98年12月10
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 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表,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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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