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1595號
TPBA,98,訴,1595,200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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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95號
原   告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袁金蘭(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2
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
準備程序,並訂於99年1 月13日下午3 時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
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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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